我初看這則新聞時,直覺反應陳水扁的行為就是洗錢犯罪,因為就我所知,很多公司老闆都透過在海外設立公司的方式,把公司盈餘洗錢至國外,藉此就算公司不賺錢面臨倒閉時,還有大筆的金錢可以揮霍。
我特地上網搜尋一下洗錢的定義如下:
1989年七大工業國組成一個金融行動小組(Financial Action Task Force, FATF)漿洗錢定義為:「隱匿或掩飾犯罪行為所收取的財物的性質、來源及資金流向,稱之為洗錢,另外,協助非法活動者規避其應負法律者,也屬於洗錢行為」。
因此,不管陳水扁如何把他的資金定義為「選舉結餘款」、「薪水所得」、「投資所得」等等名詞,他的行為就是洗錢。
為此,台灣人可以把陳水扁的歷史定位為:「台灣之子變身台灣之恥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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